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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经济技术部 更新于:2016年4月21日() 阅读:

各市州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作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根据全国总工会新修订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省总工会制定了《甘肃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太阳集团5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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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管理,切实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是指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熟练掌握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经过劳动保护业务培训和考核,经由上级工会任命的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反映职工群众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愿,履行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的基本职责。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学习党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掌握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钻研业务常识。了解和掌握本地、本行业、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制定、实施以及经费提取、使用情况。
  第五条  了解和掌握本地、本行业、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情况,形成反映实情、发现问题、解疑释惑的调研报告或专题论文,有针对性地引导开展新形势下劳动保护工作,为劳动安全卫生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或规章制度的制定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
  第六条  掌握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情况,建立重大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档案,跟踪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整改。特别重大隐患问题,应及时写出专题报告,报送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督促落实。
  第七条  为企业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供引导和服务。引导企业工会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并监督落实。
  第八条  参加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监督审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提出改进意见。对于参加审查验收的工程项目,应整理专项材料归档,并对审查验收项目负责。
  第九条  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事件的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对抢险救援、善后处理、调查处理等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监督企事业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整理事故调查材料并归档。
  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职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事件。
  遵守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纪律,严格实行清廉自律的规定。
  第十条  宣传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技术,探索有效的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一条  深入企业生产一线,监督并协助企事业单位严格实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监督检查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监督检查技术措施计划的实行和经费投入、使用的情况;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状况。
  第十二条  坚决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支撑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开展工作,在劳动保护业务上给予引导。
  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及时向所在工会组织和任命机关报送。
  第十三条  实行监督检查任务,应主动出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对阻挠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任职条件和任命程序,按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实行。
  市州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总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市、区)总工会、市州产业(系统)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市州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总工会备案。
  乡镇(街道)工会、县(市、区)所属产业(系统)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县(市、区)总工会审批任命,报市州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对所在工会组织和任命机关负责。根据工作需要,任命机关可选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上级工会参加安全检查、“三同时”审查验收和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其所在工会组织应给予支撑。
  第十六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件的抢险救援时,所代表的工会组织应为其配备必要的通讯、音像设备,提供及时赶赴现场的交通工具和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参加有毒有害、矿山井下等危险场所检查,以及参加伤亡事故、职业危害事件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享受特殊津贴。津贴标准参照同级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标准实行,津贴由同级工会列支。
  第十八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离岗位、退休、退职及新增的人员,需在每年12月前上报任命机关予以备案。各级工会组织要配齐配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任命、考核等工作由任命机关负责,日常工作由所在工会组织负责。
  任命机关每年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表每年12月上旬上报任命机关。任命机关将考核结果于次年初反馈所在工会组织,供所在工会组织干部考核参考,记入任命机关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对于做出优异成绩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任命机关予以通报表扬。对于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不称职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任命机关免去其资格并收回证件。
  第二十一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业务培训由任命机关负责。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定期接受岗位培训和复训。必须取得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专业资格,实行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专业资格的培训由任命机关主办或委托有关院校承办。
  第二十三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任命机关应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总工会、县(市、区)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结合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行,说明权属太阳集团5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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